【自传体】《提退*殇感》(散文随笔系列之四四篇)[ ]
题记: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退休的光景里,才知道那些曾经创痕过往,在心思絮语里,形成一行行象形文字所组成的斑痕韵味,变成时光匆匆所构成的148节多彩与无奈相互感叹的的文字……真实叙说了我心地上万般情怀和絮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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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在职领导滥用职权、违法办事者已乱了方寸,官官相护、以权压法者也成了缩头乌龟。 (八) 在“三十六计” 中,最被人广为运用的是“瞒天过海” 计,此计即俗话所说“过得海便是神仙”
的意思,应属一种骗术,骗得过就是“过海神仙”,骗不过就是“入瓮乌龟”、“ 瓮中鳖”。 在被人控制或处于不利的环境之中,想争取主动,很容易产生“瞒天过海” 的念头,企图通过对方的一时疏忽蒙骗过去化险为夷。 受理机关在办理此信访事项过程中所作的三次“答复”
都反复几回用“瞒天过海” 之计,但没有哪一次骗过得去。首先第一次“答复”,即2007年10月25日的答复,在答复内容上和答复方式上都想“瞒天过海”。答复内容只字不提县委在机构改中实行人员分流“一刀切”和不允许参加竞争上岗与非法行使罢免权等逼迫提前退休的情况和问题,而是反反复复喋喋不休地强调提出“隆林出台的文件符合自治区规定精神,我们没有执行错误”,企图用出台文件工作环节上不发生错误问题的片面情况来取代及证明整个全面工作沒有发生错误的问题,以强调出台文件内容与上级规定相符的表面现象来掩盖其具体操作工作上故意违反文件精神,
和违反法律法规及玩弄阴阳两手瞒上压下另搞一套的实情和真相,并极力鼓吹“6+1”
是“结合县情”“ 更优惠的政策” ,企图通过粉饰、美化错误来表明其正确和仁慈。此“答复” 企图通过以偏概全、以假乱真、混淆黑白的办法将“逼退” 事实真相掩盖而“瞒天过海”
达到其隐瞒、否定侵权违法事实的存在,但后来被信访人一一剖析批驳得理屈词穷不能成立以至其自身都不敢认可而到后来放弃另起炉灶。其次,在答复方式方法上,该“答复” 不给“书面答复”而作“口头答复”
,只通知几名信访人代表集中进行宣布,也是在用“瞒天过海” 计。明知“答复” 意见 违背事实,经不起推敲,见不得阳光,为了在完事后消踪灭迹,不让人抓住把柄,便使了“口头答复”这一招想“瞒天过海”蒙骗过去,但被信访人录音此招就失灵了,并且彻底露馅。当信访人依法提出要“书面答复”
时,负责做“答复”的市编制办黄副主任解释说“因为领导喊我们下来只做口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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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书面通知待我们回去请示领导同意以后再寄来”。
从领导“喊”“只做口头通知”, 到书面通知要“请示领导同意以后再寄来” 一语中便道出了该信访事项一直不能依法办理的根本原因,揭开了这个“领导”在背后指使操纵进行违法办理的秘密。因此作出如此颠倒是非的“处理答复”
也就可想而知,后来补作“书面答复” 即2007年11月21日传真答复时,又故意不按法规要求以“依法有权处理机关”
市委文件答复而由市信访办答复,其故意刁难戏弄信访人的用意也就十分清楚了。尤其是在头两次“ 答复”内容被信访人有理有据逐一分析批驳以至无法维持之后还不肯思过改正,在补作第三次
“答复” 时仍然想“瞒天过海”,即2008年元月22日的传真“答复”,这份答复书虽盖上了市委市政府信访专用章,但不依法作
“处理答复”, 而故意把前两次所作答复内容全部改换不用,另把信访人2008年1月10日补寄“逼退” 证据材料的时间当作初始上访日期而改作“受理答复”, 提出叫信访人转回头向县委县政府申诉,不服再“逐级申诉”
的问题,又行“瞒天过海” 计,
企图将早已进入“办理”、“复查”程序阶段的此信访倒转回到“提出信访问题”阶段而重新启步,而这直接违反了法定程序和《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自以为“瞒天过海”天机不可泄漏,岂知弄巧反拙成了入瓮鳖。-(九) 办理机关第三次答复作“受理答复”,虽然是“明知故昧”
和“掩耳盗铃”, 但确实带有极大的欺骗性。一是故意将信访人后来补寄上访补充材料的日期更改为初始上访日期,从而编造出从2008年1月10日才开始“致信反映”
的谎言以表明其作此“受理答复”的合法性。这不仅可以把信访人“调虎离山” 打转回头并引向死胡同,而且还能达到否定此“答复” 与前两次答复的关系,从而隐瞒和掩盖其过去不依法办理的种种劣迹。二是故意把“彻底纠正隆林县委侵权错误严惩责任人和恢复受害者们合法权益”
的请求事项更改为“要求解决不合理退休待遇”, 把本属于市委权限处理的信访事项内含变化缩小为由县委有权处理解决的问题,然后顺理成章轻巧地叫信访人倒转回头向县委县政府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