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传体】《提退*殇感》(散文随笔系列之三七篇)[ ]
题记: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退休的光景里,才知道那些曾经创痕过往,在心思絮语里,形成一行行象形文字所组成的斑痕韵味,变成时光匆匆所构成的148节多彩与无奈相互感叹的的文字……真实叙说了我心地上万般情怀和絮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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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我们的问题根源——就是党委政府组织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直接造成的。在此提出,请求县党委政府参照永福县实际做法,高度重视,实事求是,不要推卸责任,敢于行政担当,纠正错误行为,依法依规清查恢复平反我们这一群体中属于‘提前离岗人员’而被强制动员写报告立即办理提退手续所应该得到的各种政治和经济待遇。第二:我们离退休年终的生活补助费待遇问题。2014年前的五年,我们每年都得到了相应的年终生活补助费(逐年增长);可是,到了2015年这一点符合政策的离退休人员的年终生活补贴补助费却被指责成了违规项目而被中断取消。我们认为这就是当今领导不愿意担当而随意剥夺离退休年终生活补助费的一种人为品德偏激做法。早在十多年前的1997年7月广西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就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意见》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即桂发[1997]31号中的第“三、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
(十一)坚持老干部分享改革成果原则。在职人员增加工资时,离退休老干部应按政策规定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各地制定的各种政策性生活补贴,离退休干部同样享受;一些地区和单位给在职人员增加奖金、效益工资、福利补贴时,要充分考虑离退休人员的利益,尽量缩小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收入上的差距。”接着,广西区党委办、自治区政府办转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桂办发(2004年)67号]的通知中的“一、奖励原则。(一)、普遍受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原则:在改革不断深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逐步增加工作人员的收入,使广大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都能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和“五、给予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适当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为:离休人员按当年12月份离休费(原属公务员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加离休后的离休费;事业单位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之和加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年12月折算后的退休费(原为公务员的增加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和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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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而没有说离退休人必须经过年终考核才发,更没有说我们不做工就不发给的内容。发放政策标准规定很明确,却说没有规定?难以理渝。文件规定至今有没有取消?请县里召开政策答辩会,拿出有关文件规矩通报大家,反之就得认真执行。为此,我们提出请求,2016年5月4日,田林县人社局答复说:“一、关于第一点‘发放离退休年终生活福利补贴’问题,田林县连续发放了5年离退休年终生活福利补贴,是没有政策文件规定可以发放,属于违规发放津补贴项目,2015年百色市12个县区,只有田林等西北5县继续发放离退休年终生活补贴,这5个县被进行了通报,这5个县的主要领导被市纪委进行了约谈。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百政办发[2015]91号)文件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开立、使用银行帐户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名义、方式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工资政策之外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有价证卷和实物,各机关单位要切实维护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禁擅自出台和变通执行政策。”
这些就是针对在职行为的做法。却拿来强行乱套给离退休人而剥夺这群弱势群体的点滴待遇。这就是百色各县的联盟做法,昭然若见领导的人心品德行为,和执政不愿担当而排除离退休人员不给予分享改革成果的思想意识;更不把区党委和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当做具体落实而另行规定的做法。却从具体待遇上来断然全盘否定离退休人员历史过程和劳动价值,侵害其应享有的法定权益待遇(即《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其它待遇”),更是偏离党中央所制定的共同分享理念和人性化缩小差距和减少矛盾和谐公平分配原则,难道这就是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分配规矩吗?说句合法公道话:国家公共财政资金是不允许没有效益的行政单位巧立名目来独自瓜分和分享奖金的,这些现象和做法值得商榷论证。同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年终生活补助费,中央已经明确是属于“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是根据当年的通货膨胀率给予的补贴”,